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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电大淮北分校教学(管理)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(试行)
点击数量:2705 发布时间:2021-09-04 14:03 发布者:教学处


 

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。为提高教学质量,加强教学管理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根据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,为教学(管理)差错

1、自开课因未认真命题,试题、试卷差错较多,造成考试效果差。(责任者:教学处主任、责任人及出卷教师) 

2、上课每学期迟到(10分钟)两次,上课每学期早退(10分钟)两次。(责任者:任课教师)

3、未经教学处同意,出现不能按规定时间上课、考试、实验、播放教学视听资料等。(责任者:任课教师)

4、教师在课程进行过程中接听手机,或擅自离开教室等。(责任者:任课教师

5、有关教学设备,如教学仪器、黑板、桌椅及多媒体教室出现故障后未及时报有关部门的;教学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已填维修单,有关部门有能力解决,而拖延一周以上未办的;对于应该紧急修复的教学仪器未能及时修理,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。(责任者:当事人)

6、试题、教学计划、教学进度、课程注册、考试报名等必须按时上报的文件、材料,不按规定时间上报,影响了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。(责任者:当事人)

二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,为教学(管理)事故:

    1、未经教学处批准,擅自决定课程停开,更改教学计划进程内容。(责任者: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)

    2、任课教师旷教。(责任者:任课教师)

    3、在教学、实习、实验课中,违反实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,造成了人员伤害或仪器设备的损坏(500元以上)。(责任者: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)

4、不能按时提供试卷,致使考试无法进行。(责任者: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)

5、遗失各类考试试卷、考试成绩。(责任者: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)

6、教学内容违反了四项基本原则,或宣传伪科学。(责任者:任课教师)

7、体罚、辱骂学生,给学生造成伤害,有损教师及学校良好的形象。(责任者:当事人)

8、学期开始前,未能按时制订并下达教学计划、课程表、教学任务书、教学进度表、教学大纲等文件,未能安排好开学时必须的教学设施,或未维修整理好教学场地、设备等,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。(责任者: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)

9、无故不按期供应教材、器材等教学必须品,致使教师无法开课。(责任者: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)

10、有关教学的各种意见,报告送交主管部门后,一周内不研究处理或不答复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。(责任者:主管部门负责人)

三、教学(管理)差错及事故的认定及处理

1、各级教学组织或有关科室在事情发生后,必须及时向各主管部门汇报情况,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处理,如隐瞒不报,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。

2、凡发生教学(管理)差错(含学生举报),首先由职能部门查明原因、经过及后果,认定责任,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由教学处审定,并抄报校长室备案。

3、凡发生教学(管理)事故(含学生、家长举报),首先由主管部门会同教学处查明原因经过及后果,认定责任,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分管校长。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。

4、教学(管理)差错的责任者应作出口头检查,学校将根据其态度,决定是否进行通报批评。

5、教学(管理)事故责任者应作出书面检查,全校通报批评,,取消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本年度各项奖励评奖资格,当事人按学校岗职考核规定给予不合格;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造成学校财产损害的,还应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。

四、本规定尚未列出的其他影响教学(管理)工作的事故或差错,可酌情处理。

五、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学处。

淮北电大教学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