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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点、考场设置的规定
点击数量:2173 发布时间:2021-09-04 09:37 发布者:办公室

  1、考点设置须坚持既相对集中、有效管理,又方便考生赴考的原则。

  2、县级工作站设立考点需经分校考察、审批,然后向省校提出书面申请。开放教育、注册视听生、统招生均可在经省校批准的考点组织考试。补考、补学分考试一律在分校集中进行。

  3、考点要具备良好的考试环境和条件,考场集中并与外界相对封闭。考场的场地、桌椅、照明等基本条件要符合考试要求;考点要有符合条件的保密室(柜);计算机考试(网络考试)考场要具备相应的场地、设备条件。

  4、考点应有相应的考试管理制度,对于考风不正、考纪不严、管理混乱的县级考点,经查实后,取消其考点资格。未经批准擅自设点考试的,其考试成绩无效。

  5、分校要与考点签订有关考风考纪责任状,以保证考点有良好的考风考纪。

  6、考点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。每个考点设主考一人,副主考一至二人,负责整个考点的考试工作。每个考场设监考员二至三人。每个考点设考场外流动巡考若干人。正、副主考和考试工作人员均须佩证上岗。

  7、考点布置:

  (1)装点校门:考点要有醒目标志。

  (2)校内张贴:考点内张贴标语。在醒目位置张贴“考场示意图”、“考生守则”、“监考员职责”、“考试日程表”、“考场规则”、“考试违纪处理规定”等;

  (3)警戒区(线):考试期间应有专人负责保卫工作,考点内必须设定警戒区(线),严禁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(线)内;

  (4)设备检查:所有服务于考试的工具,如广播、电视、计算机、语音设备、电话、电铃、电灯、车辆等,在考试前要逐一进行检查,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。

  8、考场布置:

  (1)考场须有良好的环境,应安全、安静、空气流通、光线充足,地面清洁。

  (2)每个考场考生一般不超过30人,考生座位应单人、单桌、单行排列。考桌反向摆设(翻盖课桌应加封条)间距80公分以上。

  (3)考桌右上角粘贴座位号,考生对号入座。

  (4)考场内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以及课桌内的废纸、杂物等,应及时清除,地面须打扫干净。

  9、考点要有专人负责司铃。考试必须按统一时间进行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提前、推后、延长、缩短考试时间(按规定留考的除外)。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者,考试一律无效,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
  10、设置考点办公室。

  11、分校要在考试前一天对考点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严格的全面检查,条件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改正或另选考场,否则不准考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