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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违纪处罚规定
点击数量:2184 发布时间:2021-09-04 09:37 发布者:办公室

 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,维护电大考试的严肃性、公正性和权威性,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,对考生的违纪舞弊行为作如下处理规定:

  一、考试中,考生有下列违纪事实之一,由监考人员记入《广播电视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》,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。

  1、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、学号等或作其他标记。

  2、漏写姓名、学号、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。

  3、用铅笔(有明确规定的除外)或红色笔答卷。

  4、开考30分钟后,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,或开考不到30分钟,不听劝阻强行退场。

  5、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,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。

  6、将试卷、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。

  7、考试时间终止后,仍继续答卷。

  8、在考场内喧哗、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,经制止仍不改正的。

  9、不听从监考人员制止,屡次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。

  10、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与之争吵。

  二、考生有下列违纪事实之一者,记入《广播电视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》,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,取消下一次考试资格,并进行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等处分,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。

  1、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其它载体。

  2、偷看、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。

  3、传递答案或互换试卷(双方)。

  4、无理取闹、扰乱考场秩序。

  5、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、答题卡。

  6、使用通讯工具或有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传递考试信息。

  7、考试结束离座后,向其他考生暗示或接受他人暗示答案(双方)。

  8、考场内外协同作弊(双方)

  9、阅卷中发现并经查证确认有雷同或明显抄袭的试卷。

  三、考生有下列违纪事实之一者,根据本人态度及表现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等处分,必要时通知考生单位,并由地市级电大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电大备案,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。

  1、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(双方)

  2、不服从考点处理,辱骂、威胁、恐吓甚至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,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。

  3、经查证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。

  4、在一次考试期间内,累计二课次(含二次)以上违纪舞弊者。

  四、考试中,有下列情况之—的考场,考试无效。

  1、秩序混乱,失控,考试无法正常进行。

  2、考生作弊面达三分之一以上。